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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程序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7985   发布时间:11-08/16:32
  拍卖是一系列过程的组合,比之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程序要复杂得多。由于拍卖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且买方又是不确定的,须经过竞价予以明确,为了预防纠纷,保证拍卖的公正,拍卖法对拍卖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委托是拍卖程序的起始阶段,该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选择拍卖人,拍卖人审查委托人资格及拍卖标的物,同意接受委托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为进入拍卖的下一阶段奠定基础。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物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
  卖的时间、地点;(4)拍卖标的物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5)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6)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拍卖公告与展示。公告拍卖事项与展示拍卖标的物,是拍卖活动的必经程序。它始于委托拍卖合同签署之后,终于现场拍卖之前。
  (1)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拍卖信息的一种法定形式。拍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发布的方式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拍卖公告应当由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
  发布拍卖公告的作用主要在于:使公众得知拍卖信息,以最大限度动员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增加拍卖的透明度,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拍卖公正;通告有关权利人前来提出异议,避免对拍卖标的物的归属产生纠纷,减少因拍卖引起的侵权诉讼。
  (2)拍卖展示。拍卖展示是将拍卖标的物的实物或者资料提供给竞买人了解和观察的法定程序。目的在于使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有更直观、更详细的认识,以便作出是否参与竞买的理智决定。拍卖展示由拍卖人负责组织,委托人应为此提供方便。拍卖人负有如实介绍拍卖标的物的义务。经过展示,对于十分明显的瑕疵,竞买人丧失瑕疵请求权。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8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之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
  (3)拍卖实施。拍卖实施是指通过现场拍卖达成交易的过程。它是整个拍卖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最紧张、最重要的阶段。拍卖所具有的特殊规则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体现。拍卖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现场拍卖。现场拍卖由拍卖师主持,首先应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接着进入竞买程序:先由拍卖师开叫价,随后竞买人叫价(即第一次报价),其他竞买人开始轮番应价。应价的规则,一是必须高于叫价或前一个应价;二是应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三是相同应价以在先应价为准;四是应价必须在拍卖师击槌前完成;五是应价不得反悔。最后是击槌成交。击槌是拍卖师以槌击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为。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应当制作拍卖笔录,该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成交付费。现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买受人应付清所有费用,之后拍卖人应交付拍卖品及有关凭证和资料。买受人不能付清所有费用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20%以下的定金,并商定付清全部费用的时间,待全部费用付清后方可提货。日后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得收回定金;拍卖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履约。由于拍卖涉及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方,且委托人与买受人不直接交易,成交后须由拍卖人分别与之结清货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即按照委托合同将拍卖所得价款交给委托人,并获得拍卖佣金和有关费用;按照拍卖合同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在买受人不能付清价款之前,不能将拍卖标的物交与买受人,否则自付对委托人付款的责任。
  (4)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是指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卖标的物而言,由原拍卖人进行的第二次或者多次拍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再行拍卖:
  第一,初次拍卖未能成功,委托人可与拍卖人重新签订拍卖合同,再次拍卖。
  第二,初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不按时交付价款,使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定再行拍卖。此时,再行拍卖视为原拍卖程序的继续,无须重新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再行拍卖与初次拍卖相比,给拍卖人、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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