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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编辑:pad123 | 时间:2018-11-02 | 浏览:25688次 | 来源: 广西法院网 | 作者:邓洁
  根据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原订立的合同自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便成为废纸一张呢?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被告张强将其承建的某庄道路硬化工程的便道分包给原告赵虎施工,工程总造价3万元,工程完成后被告只支付7000元,剩下2.3万元未付,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后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概况】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强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虎陈述,上林县某单位将涉案工程发包于张强,后张强将其中的便道转包给赵虎,工程价款为3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赵虎于2013年3月完工并经过工程验收。后上林县某单位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张强。但张强仅支付赵虎7000元,并出具《欠条》给赵虎。

  上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强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其中的便道肢解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赵虎,双方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无效,但赵虎确已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成为实际施工人,且张强对赵虎施工的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并向赵虎出具《欠条》,明确了赵虎完工的时间及其应当支付给赵虎的工程款,赵虎依据《欠条》向张强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我国对于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近年来,由于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特别是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俗称挂靠)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胜枚举。国情使然,鉴于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多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群体,最高院早于2004年9月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无效后的救济途径,其意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文中出现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上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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