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是由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过错方同意离婚的,可以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时提出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